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乡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和《河南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分类管理、实名认证,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新乡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最新标准,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工学院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并设置明确标识;维护校内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机动车辆代步工具行驶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和案件,对学校交通违法车辆和人员进行取证。
(二)学生处、各学院等负责对在校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公寓的查处,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依规处理等工作,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驶。
(三)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车充电柜(桩)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楼栋物业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商户等常驻校园务工人员,做好严格禁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及家属使用电动车的宣传和教育。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做好无校园通行权限车辆的清理劝退工作;对本单位建筑及区域内的巡查,闲置、废弃、违规电动车的清理和上报。
第六条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协助保卫处维护校区道路交通安全,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施行“挂牌通行”,按照“总量控制、一车一牌、无牌禁入、动态管理、违规销牌”的原则和“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学校备案、核发号牌”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人员类别,分类核发校园通行标识牌。2025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核发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新入职教职工、驻校服务机构工作变动人员除外),没有通行牌的车辆不能进入校园。
第九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
(一)教职工(在编、外聘教师、编外用工、离退休人员);
(二)学校各单位聘请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员工;
(三)驻校服务机构(指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四)本管理办法实施前,拥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有正规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在校学生。集中上牌后,原则上不再为学生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根据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学生自有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的办理工作,按照“使用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学校核准上牌”的流程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填写《河南工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园行驶登记申请表》,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批;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家属需提供与教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行车教育,签署《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并按规定流程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批。
(三)申请人持已批准的《河南工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园行驶登记申请表》及身份证件(如学生证、工作证等)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
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还需要提供聘用(服务)合同等在校务工证明材料等,由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通行标识牌,且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实行通行准入管理。严管严控校外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确有通行需求的严格落实预约、报备机制,由校内单位或个人向保卫处备案,取得临时通行权限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教职工离职、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变更等和出售电动自行车,学校将收回校园通行标识牌,逾期将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
第十三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车,原则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需保持清晰、完整。如通行标识丢失或破损的原则上不予补办;换(补)证产生费用自行承担;污损、无法辨识的视为无通行标识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
以上类别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履行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
(四)行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应礼让行人;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六)驾驶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七)驾驶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不按道行驶、并排占道或逆向行驶;
(三)违规载人(学龄前儿童例外)或超载行驶;
(四)S型或Z型线路行驶;
(五)行驶过程中接听或看手机;
(六)酒后驾驶及其他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否则将采取锁车、拖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的装置;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四)未按要求悬挂或悬挂伪造、失效的校园通行标识牌;
(五)无牌车、超标车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新乡市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的电动车辆。
第十九条 保卫处有权对进出校门及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验证后再通行,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有义务配合保卫处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停放场地由保卫处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停放不得影响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禁止搭乘电梯上下楼。
第二十二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设施、装置和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损坏方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长期不使用的校园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将车辆清理出校园。长期在校园存放的无人使用、无人认领、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充电桩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并确保与办公楼、教学楼、宿舍、餐厅、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贴邻设置的要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区内建设充电桩。
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充电应当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充电器,充电完成后应当及时驶离,不得占用充电位。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二十六条 充电的电动车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和电动机额定功率等需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餐厅等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采取吊销校园通行标识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
(三)伪造及私下售卖、出租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牌;
(四)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强行闯岗;
(五)因车辆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安全事故的;
(六)盗窃、私自拆卸他人校园通行标识的;
(七)严重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规车辆违规,以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首次违规者给予警告提醒、暂管,解除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
(二)对第二次违规者,将实施车辆锁车、拖移及暂管理等措施。车辆解锁时车主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
(三)对累计三次违规者,吊销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并取消车辆校内通行权限。
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车辆使用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安装校园通行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悬挂使用伪造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的,一经发现,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自行车等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