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师生正常教学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门卫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外来车辆及来访人员的核实、登记工作。
第二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进入校园,需持有本人工作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内部有效证件,或按要求登记居民身份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 凡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校外人员,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在门卫处按要求实名登记,或由校内相关部门(师生员工)证明确认并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车辆信息录入车牌识别系统或凭通行证可直接出入学校;社会车辆须经核实、登记后方可入校。对可疑车辆、人员、物品,门卫人员有权询问、查验,并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处理,当事人应主动配合。
第六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报告。
第六条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校,但如接送病人、携带大量物品或遇到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七条 凡携物出校的,应主动出示由系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出门凭证,私人物品必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接受门卫查验和询问。
第八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宣传部同意和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严禁商贩、推销及传教活动等社会闲散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严禁衣冠不整、精神异常患者进入校园。
第十条 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携带宠物或动物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校门前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含非机动车)、严禁摆摊设点。
第十二条 凡不遵守本规定,寻衅刁难、无理取闹、谩骂、殴打门卫者,校内人员给予部门通报,校外人员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