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监督部门(保卫处)负责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查部门限期整改,然后由校消防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2、各部门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立案,及时进行整改后,通知校消防安全监督部门会同验收销案。
3、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存在火灾隐患而无力自行整改的部门,应将有关整改方案和所需整改经费等及时报送保卫处,由校消防委员会协调决定,责成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在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前,所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