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设备设施包括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烟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防灾报警器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2、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严禁随意遮挡、改动、挪动、损坏校内防火设备设施,防火巡查员在检查中,如发现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责成相关部门恢复原状;如不能解决,应及时上报保卫处。
3、 保卫处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按季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联动试验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4、 保卫处对消防自动系统、及其它联动系统要按法规由专业部门定期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保卫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合理配置灭火器,一般百平米建筑面积不少于4具,我校应在地上建筑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的配置数量。一个单元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多于5具,教学区域内灭火器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变、配电室等场所、部位应当合理配备灭火器。